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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犯分类制自上世纪90年代起便在全国监狱系统中得到广泛推行。其核心原则“分押、分管、分教”(简称“三分”),旨在通过精细化分类管理提升改造效果。1994年颁布的《监狱法》明确规定了成年男犯、女犯及未成年犯应分开关押与管理,特别强调对未成年犯和女犯需照顾其生理、心理特点;同时,依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及改造表现,实施差异化关押与管理。自此,我国的分类制度在法律的护航下不断完善,极大地推动了刑罚执行的规范化、科学化与专业化。然而,在外籍犯的管理上,落实分类制仍面临诸多挑战。
1950年,第十二届国际刑法和刑务会议在荷兰通过了一项关于分类制概念的决议,明确了“分类”在欧洲与美国的不同应用:欧洲侧重于按年龄、性别等因素的“收容分类”,而美国则更注重于犯人的诊断评价与待遇的“处遇分类”。这两种分类方式在现代监狱制度中被综合采用,共同构成了押犯分类制度。具体而言,“收容分类”依据罪犯的基本情况如年龄、性别等进行分类,决定其关押设施;“处遇分类”则根据罪犯在服刑过程中的表现与特殊情况,进行处置性或激励性分类。由于二者在时间上相互衔接,现代监狱通常将“收容分类”与“处遇分类”结合使用,以实现更科学、细致的罪犯管理。
押犯分类制使监狱民警能够针对罪犯类型实施精准管理与教育,显著提升了改造成效。我国分类制依据服刑人员的年龄、性别、刑期等多方面因素进行收容分类,将其分配至不同类型的监狱或监区,如成年男犯的重刑犯监狱、女子监狱等,并设有专门的未成年犯管教所及部分省份的入监监狱。在处遇分类上,则根据罪犯的健康状况、刑种及特殊身份等,在监狱内部或设立专门监狱,如病犯监狱、出监监狱,或划分职务犯、外籍犯、病犯等特定监区,同时确保同案犯及有亲属关系的罪犯分开关押。收容与处遇分类在实践中相互融合,根据管理教育需求灵活调整罪犯关押地点。
尽管我国分类制度已取得一定成效,但对外籍犯仍未真正实现分类管理。多数监狱采取混合关押方式,无论国籍、罪行或刑期,外籍犯均被集中关押,甚至与中国籍罪犯混押,致使管理难度加大。例如,语言障碍,许多外籍犯不懂汉语,影响日常交流与指令传达;信仰差异,大量外籍犯信奉不同宗教,宗教活动与管理要求存在冲突;民警配备问题,外籍犯自我保护意识强,对执法管理水平要求高,且涉及语言、国际法、对外政策等多方面知识,TokenPocket官网对民警素质提出严峻考验。尽管有相关政策要求加强外籍犯专管警察队伍建设,但实际建设难度颇大,外籍犯管理仍面临诸多实际困难。
外籍犯分类制未有效落实的主要原因在于其在全国各监狱分散且不稳定地收押,加之管理难度大和改造目标模糊,使监狱缺乏落实分类制的动力。然而,在当前分类制度已入法多年、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推进及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倡导的背景下,简单集中关押外籍犯显然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为解决此问题,可按区域在各大地理区块设立一至两所外籍犯监狱,便于就近收押。在外国使领馆集中的大城市如北京、上海等地设立外籍犯监狱,便于国际联系。根据外籍犯集中情况,在特定地区设立针对特定区域或国籍的外籍犯监狱,如东北亚、非洲、东南亚等,以及在北京设立华裔或重要外籍犯监狱。
在设立外籍犯监狱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分类收押制度。除依据年龄、性别等常规因素划分入监、女犯、未成年犯等监区,与中国籍罪犯分类相似外,外籍犯的分类更需注重管理效率与安全性。考虑到外籍犯非我国公民,其改造目标侧重于服从管理与认罪服法,而非完全矫正。鉴于语言与文化在管理中的首要地位,可设立如英语、西班牙语等语系监区,以及中华文化、非洲文化等背景监区。监区划分应灵活调整,依据押犯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如同案犯拆分、国籍人数平衡等。在监区内部,还需根据刑期、刑种等因素进一步细分,实现外籍犯的科学管理与教育引导,最终达成分类制的目标。
落实外籍犯分类制,不仅能显著提升管理效率,方便民警与罪犯的沟通交流及日常监管,促进罪犯间互助学习与文化融合,还能集中处理外籍犯个人问题,加强与驻华使领馆的联络。同时,该制度大大提高了教育效益,针对同一语言或文化背景的罪犯,采用统一的教育方式,既节省了教育成本,又增强了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此外,它还有助于专管民警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根据监区特色培养具备相应语言能力与文化理解的民警,不仅提升了外籍犯管理教育的规范化、精细化水平,更为我国在对外交往中赢得了主动权,展现了专业的国际形象。